綜合【法律小知識】常見問題
借條上簽字見證人負什么責任?
見證人只是證明借貸合同關系確實存在,不需要其承擔連帶責任,而擔保人或者保證人則需要承擔完全連帶責任或者不完全連帶責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借條或借貸合同上簽字時,應當注意簽在見證人一欄,不可簽在保證人或擔保人一欄,避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還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借條或借貸合同沒有注明見證人一欄,而對方需要簽字,記得在簽字前加上前綴“見證人”字樣。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離婚官司在什么地方打?
離婚官司應當在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打,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打。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父母替子女簽房屋買賣合同生效嗎?
父母替子女簽房屋買賣合同經授權生效。子女授權父母代簽的、或子女雖不知情但事后仍對該合同進行追認的,代簽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父母未經子女的授權用其名義代簽合同,合同對子女不發生法律效力,所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其名義的父母承擔。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法律上規定的證據都有哪些?
證據包括:證人證言;書證;物證;電子數據;當事人的陳述;視聽資料;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其他。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于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手房買賣合同怎么簽?
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簽訂方法:首先核實房屋情況,核實產權是否清晰以及賣方手續是否齊全;然后雙方協商房屋買賣事宜,協商一致后形成合同文本并簽字;最后按規定進行過戶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四十四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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