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
發布時間:2021-08-27已瀏覽: 27 人來源:五律網整理

法律名言:一個法律制度之實效的首要保障必須是它能為社會所接受,而強制性的制裁只能作為次要的和輔助性的保障。下面是五律網法學編輯部小五為大家分享“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一起來學習吧。
?問題解答
債權人撤銷權的特征是什么?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幾種情況?我國合同法對債權人使用撤銷權的情形作出了規定,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時,債權人可以撤銷該行為。
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1、客觀要件為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2、主觀要件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
客觀要件:
A、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包括無償和有償,具體行為有:①贈與他人財產②非正常壓價③為原先沒有擔保的債務提供擔保④放棄債權
B、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實現。
C、該處分行為必須是純粹的財產行為,身份行為即使導致債務人的財產減少也不能進行撤銷。
D、該處分行為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主觀要件
存在惡意。所謂惡意,是指債務人明知其處分財產的行為將導致其無足夠的財產清償債務,從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然實施該行為。
A、若為無償處分,即可認定惡意的存在。
B、若為有償,但為明顯不合理低價,以受讓人明知該情形的存在認定惡意。
時間要件
不以債權已屆清償期為要件。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后有什么后果?
1.對于債務人的效力。2.對受讓人的效力。3.對于債權人的效力。
債權人的撤銷權與撤銷合同的區別?
1、合同撤銷權制度的目的是維護意思表示有瑕疵當事人的利益,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制度的目的是維護債權人的利益。
2、合同撤銷權是在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且已成立的合同應撤銷的情形下行使。而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情形是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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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力
1、對于債務人的效力
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則該行為自始無效。如果債務人已與他人達成買賣合同但尚未交付財產,則該合同將因被撤銷而自始失效。如果已經交付財產,則應根據有償或無償及第三人是否善意還是惡意的因素綜合考慮,進而決定是否應撤銷并返還財產。如果債務人處分行為被撤銷,則債務人免除他人債務行為視為沒有免除,承擔他人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承擔,為他人設定擔保的行為視為沒有設定,讓與財產的行為視為沒有讓與。
2、對受讓人的效力
在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被撤銷后,如果財產已經為受讓人占有或受益的,則他們應向撤銷權人返還其財產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還,則應折價賠償。對于撤銷的效力,有一種觀點認為,撤銷的效力應僅及于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不能對受讓人發生效力。其實,這一觀點是不妥當的。如不能對受讓人生效,則在撤銷以后,不能請求受讓人返還財產,這樣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當然,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財產時出于善意且支付了一定的對價,那么就不應當撤銷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因而也不發生返還問題。
3、對于債權人的效力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后,在其直接受領受讓人履行的情況下,其受領的財產利益不能專供清償自已的債權,也不得自行抵銷自已與債務人的債務。如果要以受領財產清償自已的債權,須經債務人同意,且必須是僅有一個債權人。如果有數個債權人時,對各個債權的清償,應依法律規定的清償原則處理。因為法律并沒有賦予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對其受領的財產利益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當然,債權人對因行使撤銷權所支出的必要及有益費用,如果其行使撤銷權所獲得的利益已由數個債權人分享,或由數個債權人平均分配,則該債權人得依無因管理要求債務人予以返還并可在其受領的財產利益中優先受償。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 債權人撤銷權之訴是什么
債權人撤銷權之訴是針對債權人撤銷提起的訴訟。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 【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范圍以及必要費用承擔】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四十二條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效果】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相關問題:債權人撤銷權民法典規定有哪些
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一百九十九條 【除斥期間】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第五百三十八條 【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范圍以及必要費用承擔】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四十二條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效果】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七百零二條 【保證人拒絕履行權】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范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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